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地方税务局,按照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免税申报工作,并共同做好申请免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对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地方税务局按《通知》要求,将下列材料一式六份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初审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申请免税的担保机构的材料:
1、按《通知》规定的所有材料;
2、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3、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
4、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免税担保机构材料,统一用A4纸上报(不装订),并按程序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系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四、对各市初审上报申请免税的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地税局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组开展专项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2009年首批上报时间为5月30日前,以后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上报。
五、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各市、县(市)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市)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自担保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联系单位: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财务统计处
联系人:李巧丽
联系电话:(0571)85158385
联系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联系人:李晓丽
联系电话:(0571)87668780
附件: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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